【李玉傑】評論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第2項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