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幾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A)2 日;3 日
(B) 3 日;3 日
(C) 3 日;5 日
(D) 5 日;5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0615
統計:A(12),B(1514),C(184),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限制出境之處分(應禁止出國)

用户評論

【用戶】Zhli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及第68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由於近日雇主辦理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履有將例假日及休息日併計於曠職日數及逾期通報等情事,為避免衍生爭議,有關如何認定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及雇主應3日內書面通報之起算時間及天數本會說明如下:本會曾分別於89年8月22日台89勞職外字第0215606號函、97年11月24日勞職許字第0970029525號函及98年11月6日勞職許字第0980513682號函釋,「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3日而言,但逢例假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