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評論
第 1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結果之所有檢查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經醫師認定不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或實施健康追蹤檢查結果為正常者。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而不屬於其他各款者。第三級管埋: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認定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或第三級管理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