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ys_shine】評論
參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1.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危險增加時:(1)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若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在職業分類拒保範圍內,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2)未依約定通知保險公司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危險減少時: (1)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但若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在職業分類拒保範圍內,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綜合以上資料可知(A)、(B)、(D)敘述皆正確,僅(C)為錯誤敘述。(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未書面通知,則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