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桐幹也】評論
目前已修法,第十四條內容有所變更:第十四條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Wei-wei Lee】評論
已經修法過了喔! 第六條第一項已經不是信函、明信片、其他通信性質文件。答案還是改一下比較好 =) 不然難免會誤導到讀過修法前修法後兩者的考生。
【Rainingday Wa】評論
答案應該是x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