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美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6567
統計:A(74),B(28),C(31),D(552),E(0)

用户評論

【用戶】Aafa Le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居所無久住之意思住所則須有久住之意思行政程序法第72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故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為當然之住所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C)住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 →這項要怎麼改才正確呢?

【用戶】d22218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的住所是要改成戶籍地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