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案件,如因強制執行而有支出登報、鑑價、估價等必要費用,應如何處理?
(A) 不另徵收執行費用
(B) 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C) 應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D) 應由移送機關與執行機關平均分擔其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3478
統計:A(7),B(74),C(3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肥豬日記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0條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