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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機密資訊如屬民國92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所產製,需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重新核定,否則視同解除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應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後2年內重新核定。)(A)O(B)
問題詳情
14、機密資訊如屬民國92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所產製,需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重新核定,否則視同解除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應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後2年內重新核定。)
(A)O
(B)X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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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遲未成就,逾該機密等級最大保密期限時,自高司幕僚題庫第2頁,共17頁動解除機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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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非屬於軍事機關之一部,故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約束。(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條: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亦應遵行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A)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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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08點:惟代行公文之行文
25、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得同時副知國軍以外單位,以減少發文數量。(「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6點:國軍各單位以令稿或呈稿對下、上級單位行文時,不得以副本行文國軍以外單位;若
26、書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高司幕僚題庫第3頁,共17頁(「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22點: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A)O(B)X
30、「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必須於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宣導周知
36、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附件,可以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31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
37、文稿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毋須隨案歸檔。(「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2點: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均應隨案歸檔。)(A)O(B)
40、限期公文的速別應一律填寫「最速件」,以加快公文傳遞速度。(「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速別」:如為限期公文,則不必填列。)高司幕僚題庫第4頁,共17頁(A)O(B)X
43、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各業管主官親自核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56點: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相對層級單位主官(管)或副主官(管)親自核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A)O(B
46、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惟其他業務單位或人員如有收到文件,則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以免延誤時效。(「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41點: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書單位統一收受,
47、如由代理人或次層長官先核定或判發,再補呈(覆)閱者,應在職官章下署一「代」字及「先發」或「補呈」用語;經授權依分層負責規定核判或有正式代理命令者,得不需加註「代」字及補呈(覆)閱。(A)O(B)
48、書函、開會、會勘通知單、通報、移文單、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通知單或註銷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文末靠左蓋單位主官職銜簽字章。(「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75點:書函、開
49、經核定成案之簽呈、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等,因無收文亦無發文,無須歸檔管理,由承辦人列入移交即可。(「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89點:無收文亦無發文之簽呈、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等,經
50、承辦人員應將已辦畢之案件進行逐頁編碼,如為密級以上公文,密件公文封應併同裝訂於附件最後1頁,惟毋須編列頁碼。(「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92點:頁碼以鉛筆編寫於每頁之右下角,文件係為雙面書
41 各機關年度決算經審計部最終審定,得解除各機關人員之何種責任?(A)決算責任 (B)預算責任 (C)財務責任 (D)法律責任
2、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以外,依其他法令應予保密之資訊。(A)O(B)X
3、機密資訊複製物之銷毀,不經解密程序。(A)O(B)X
4、等級為「機密」之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編階少將以上主官(管)。(A)O(B)X
5、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只能擇一設置。(A)O(B)X
6、保密期限之延長,以兩次為限,且不得逾原核定期限。(A)O(B)X
7、公務出國時如有攜帶機密資訊之必要,不須經權責長官核定。(依國軍保密工作教則第09029點:需依等級簽奉相對應權責長官核定。)(A)O(B)X
8、等級為「極機密」之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編階中將以上主官(管)。(A)O(B)X
9、凡屬機密文書,於核定後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A)O(B)X
10、法定機密資訊不包括經依法核定,得以讀、看或聽理解之訊息。(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得以讀、看或聽理解之訊息亦屬機密資訊之一部)(A)O(B)X
11、國家機密核定,相關準備文件、草稿,無須納入核密與否之考量。(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8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A)O(B)X
12、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19點: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應使用簽或以簽稿併呈方式呈核,不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