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趴兔媽】評論
第1149 條 (遺產酌給請求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文規定:1.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2.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求人在得知請求權遭到侵害的2年內,若不請求回復,這項請求權就會失效,而在繼承開始後10年內如果不行使權力,也會隨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