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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條 (權益救濟)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