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幾年?
(A)5 年
(B)10 年
(C)15 年
(D) 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6935
統計:A(22),B(416),C(30),D(54),E(0)
用户評論
【邱淑宜】評論
民法768-770,分別為動產:五年.10年,不動產10年、20年。容易混淆~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