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包件之車輛,除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外,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多少毫西弗?
(A)0.02
(B)0.05
(C)0.2
(D)0.5。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0),C(1),D(0),E(0)

用户評論

Steven Huang】評論

名  稱: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第 71 條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 (見附件六) 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