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C)民法第244條第三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B)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則是說如果甲不是賣古董跟土地,而「非以財產」為「標的」,那就「不會侵害」到乙的「債權」。另外假如甲另外還有其他的資產,而欠乙的不是錢,而是該古董,那麼即使甲用有償無償行為交易該古董給丙(一物二賣),乙都「不能撤銷」,因為甲「有足夠的錢賠」給乙,且債務人甲的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此例為古董)為標的之債權,不適用撤銷之規定。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債務人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X;債權人不得撤銷。例:債務人答應幫他人補習之勞務契約)(B)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X;債權人無得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契約自始無效)(C)債務人所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之行為(X;債權人原則不得撤銷。債務人之行為(例:一物二賣)無礙債權人之求償權利(債務人賠得起),但若債務人因此無法清償,債權人得撤銷)(D)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債權人得撤銷。債務人都自身難保,還要幫他人作保,已侵害債權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