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中日兩國在西元 1874 年 10 月 31 日簽訂《北京專約》,共有三條:
1.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2.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3.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不能再受凶害。
請問:文中《北京專約》中所提到的「遇害難民」,原本居住在何處?

(A)朝鮮
(B)澎湖
(C)越南
(D)琉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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