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三)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