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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A)O(B)X
問題詳情
13.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適中
0.5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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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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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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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16.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17.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A)O(B)X
18.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19.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A)O(B)X
20.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21.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
22.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A)O(B)X
23.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A)O(B)X
24.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A)O(B)X
26.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A)O(B)X
27.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A)O(B)X
28.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A)O(B)X
29.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擔。(A)O(B)X
31.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連帶承擔。(A)O(B)X
32.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不得為之。(A)O(B)X
33.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34.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O(B)X
35.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A)O(B)X
36. 機關辦理工程、勞務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財物採購準用前揭規定。(A)O(B)X
37.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A)O(B)X
38.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不得視為驗收紀錄。(A)O(B)X
39.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A)O(B)X
40.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除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外,亦包括其直屬之主管。(A)O(B)X
41.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由主驗人員規定之。(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