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公私場所實施海域工程或海上處理廢棄物時,下列何種文書不需向主管機關申報?
(A)油、貨記錄
(B)海洋監測記錄
(C)探採油礦或輸送油記錄
(D)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作業之記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1017
統計:A(39),B(16),C(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土豆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本法第17條公私場所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及化學物質或排放廢(污)水者,應先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載明海洋污染防治作業內容、海洋監測與緊急應變措施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公私場所應持續執行海洋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公私場所利用海洋設施探採油礦或輸送油者,應製作探採或輸送紀錄。第18條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 (污) 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 (污) 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 (污) 水入海洋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