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rta323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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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53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