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pik Chen】評論
釋字第 497 號 大陸人民入境辦法就資格、程序及期限之規定違憲?內政部依該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之授權分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及停留期限,係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尚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上揭憲法增修條文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無牴觸。
【芙胤婕】評論
現在兩岸議題正夯,這種題目會漸漸受重視了!!
【林勳】評論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台灣地區及定居、居留 許可,原則上跟個人有無婚姻關係(即婚姻狀況)無涉。
【船長】評論
唉…看到這種考題,實在無言…學海浩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