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九七號之意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台灣地區及定居、居留許可,明文規定下列事項,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以下何者為非)
(A)資格條件
(B)許可程序
(C)婚姻狀況
(D)停留期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3182
統計:A(297),B(289),C(1756),D(2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拘提管收法律要件、法規命令合法性要件以及審查、大法官釋字格式

用户評論

Rabpik Chen】評論

釋字第 497 號 大陸人民入境辦法就資格、程序及期限之規定違憲?內政部依該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之授權分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及停留期限,係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尚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上揭憲法增修條文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無牴觸。

芙胤婕】評論

現在兩岸議題正夯,這種題目會漸漸受重視了!!

林勳】評論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台灣地區及定居、居留 許可,原則上跟個人有無婚姻關係(即婚姻狀況)無涉。

船長】評論

唉…看到這種考題,實在無言…學海浩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