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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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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Dang 高三下 (2017/03/30) 13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1.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軍人、內政部常務次長2. 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3. 釋字308: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國立大學學務長、國立大學校長(注意!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是喔!!!)4. 地方制度法§84: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地方民選行政首長 其他不適用:1.民選公職人員:村里長、立法委員、民意代表(縣市議會議員、直轄市議會議員)2.《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5:總統國策顧問(無給職)3. 農會職員、農田水利會職員 農會:私法人農田水利會:公法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