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地方制度法§16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A)立法委員是中央公職人員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B)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D)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C)依照公民投票法
【Mon】評論
自己都想笑..
【derek801204】評論
區域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