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情況,刑事庭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與被告訂有婚約
(B)法官之配偶為被害人
(C)法官為證人之配偶
(D)法官為本案之告發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5276
統計:A(26),B(36),C(1111),D(135),E(0)

用户評論

Lin YI Jyun】評論

刑訴法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貼貼樂 ( ̄︶ ̄)↗】評論

(A)法官與被告訂有婚約 V(B)法官之配偶為被害人 V(C)法官為證人之配偶 X(D)法官為本案之告發人 V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

萬晉宏】評論

(C) 法官為證人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