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國際勞工組織對所謂「必要服務」(Essential services)的定義是「一旦服務中斷,其結果將對全部或部分人民的生命、安全及健康造成危害者」,請問這樣的定義與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必要服務」的規定有何異同之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6188
統計:A(57),B(27),C(124),D(15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條例與處罰、自治條例

用户評論

陳俊銘】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