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水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7 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n練:n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n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n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n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n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n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n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n八、特殊作業人員。n九、急救人員。n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n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n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n 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n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n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