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大法官會議主席擔任監誓人。
【羅勃霖】評論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 4 條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司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