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開設一家小吃店,因裝潢店面,向好友乙借款 30 萬,並於甲所有之 A 屋設定乙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其後為添購新冷凍設備,向丙借款 20 萬,並將丙設定為 A 屋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相隔不久,因為資金週轉困難,向好友乙的弟弟丁借款 10 萬,並將丁設定為 A 屋之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乙得知此事後,為維護弟弟之權益,遂登記將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嗣後清償期屆至,甲無力還錢,丙聲請法院拍賣 A 屋,賣得價金 55 萬。請問此時乙、丙、丁各分得多少錢?(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3077
統計:A(1),B(0),C(0),D(1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