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預算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出預算案應由行政院會議議決
(B)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3 個月內,將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C)立法院應議決預算案
(D)司法院之預算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5476
統計:A(37),B(95),C(9),D(27),E(0)

用户評論

薄荷茶客】評論

(B)憲法第 59 條n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BASEDIO】評論

預算權        預算,是國家次年度收入支出之預計。為一會計年度內,國家財政行為之準則,其收入之來源,是否適宜,固有關人民之負擔;支出之用途,是否得當,亦有關人民之福利,故各國憲法對於每一年度之預算,均予立法機關以議決之權。如日本憲法第六十八條:「內閣應編制每會計年度之預算,向國會提出並經國會的審議議決。」及我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規定等是。簡言之,預算乃是在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的預定準則為內容,並經國會議決通過的國會法案。...

冠逸】評論

口訣:前3立、後4監、審3立預算→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憲法§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