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業翰】評論
乙等考績獎金0.5個月,若已敘該職等年功俸最高級,則為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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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4條 (俸級之區分)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 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所附俸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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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7條 (年終考績之獎懲一)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留原俸級。四、丁等︰免職。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