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俊廷】評論
和解之要件一、實體法上要件(一)須係可互相讓步之法律關係(民§736) 1.性質上不許讓步之事件,如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否認子女之訴等,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2.撤銷婚姻之訴,如以不行使撤銷權為訴訟上和解成立之內容,尚無不可,若兩造同意撤銷其婚姻,則為法所不許。 3.在夫妻同居之訴,兩造成立履行同居義務之和解,並非不可,但不得成立別居之訴訟上和解。(二)須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 僅當事人一方讓步者,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並非訴訟上之和解。(三)須和解之內容確實可能,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 訴訟上和解,具有私法上法律行...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否認子女之訴、非婚生子女之關係之爭執等,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