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zung Hsien L】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8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 因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32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故 結論同一黨籍者不可超過中央選舉委員會 1/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1/2以上 感謝上榜 提供的資料
【simonlinhhh】評論
中山〈3〉惡2勢〈市〉力
【小銀】評論
請問一下,既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不再適用了,而且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只寫到「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3。」那麼直轄市、縣市的選舉委員會同一黨籍者不可超過多少比例,為什麼依然沿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寫的1/2啊?
【劉恩豪】評論
最佳解的答案已經過時。修法後為: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n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n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