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73.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Grace Huang】評論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第 39 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