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日商 Forever Corporation 為國內、外著名之相機製造商(以下簡稱 A 公司),自1980 年創立公司。其相機使用著名之「Forever」商標,行銷全球。A 公司於 1990年向我國經濟部登記「常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在臺灣子公司之名稱,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Forever」、「常青」與「長青」商標,指定使用於相機等電子商品,已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為中部地區一間代工製造嬰兒食品之公司,並無自有品牌。由於其主要業務為外銷,平日對外均以「Sunny Baby FoodCorporation」為名,其中文公司名稱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等行政作業流程中使用。A 公司認為 B 公司侵害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使用「長青」作為中文名稱特取部分,並請求損害賠償。試問:
【題組】⑴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 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561
統計:A(11),B(20),C(959),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Peter Jay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職-事 事-利 職位 以事分類 以事為利 激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