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下列何種情形,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再議?
(A)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以被告行為不罰為由,為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B)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C)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犯罪被害人者
(D)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曾為同意而喪失再議權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7722
統計:A(48),B(165),C(50),D(73),E(0)
用户評論
【106警特上榜】評論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