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man729】評論
信託法 第25條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法.....看完整詳解
【Yuki】評論
第 25 條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第 26 條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第 27 條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