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愛晏】評論
約定財產制之契約當事人祇限於夫妻,不得由其他親屬代理。訂約時,如夫妻未成年或受禁治產宣告而恢復常態,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一○○六條)。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否則無效(民一○○七條);並應向法院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至於登記方法,可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辦理。又為保護交易之安全,避免債權人受詐害,夫妻財產制的變更雖已登記,但對第三人已發生之債務,仍須以原來的夫妻財產制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