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第 20 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林庭安】評論
已經從下面的單位往上呈到主管機關了,主管機關發現錯誤要自己改,不能(A) 再退回去讓下面重編,不然一件公文大概要搞好幾個月都送不出去不能(C) 審計機關如果發現要修正,他會要主管機關去答辯,然後修正,但不是主管機關要他改。 審計機關是監督你的,你還通知他要修正....好大的官威 正確是要通知審計機關有這件事(決算法 第20條第2項)不能(D) 主管機關是要把資料轉送到中央主計機關...然後你還要他改,那當初給你要幹嘛?就是要你做最後檢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