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柚子媽】評論
40.票據法有關票據掛失止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票據掛失止付之原因必須為「票據喪失」 (B)得申請掛失止付者為票據權利人 (C)申請掛失止付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D)發票人與執票人有商業糾紛,欲阻止執票人提示票據,得申請掛失止付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Chu Angela】評論
票據法 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綠璐】評論
本題選項(B)、(c)、(D)均正確,故選(A)。目前完全空白之票據喪失,係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申請掛失,但金額欄應請掛失人註明「掛失空白票據」字樣,付款銀行暫免辦止付金額之留存,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付款行得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該項票據之止付通知書,票據權利人未能記載之事項,以之後提示請求付款 之票據所記載之事項,視為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