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ff Xie】評論
(From PTT diablo81321)第6題中,甲的兩封信第一封是要約、第二封是要約撤回,依民法95條1項但書說了 「撤回要早到或同時到」才有用, 但§162還有限制 「如果撤回遲到了 相對人要發遲到通知」,這樣依§95條讓撤回通知因遲到而無用的法律效果才會發生。流程上來講 C選項指的是 「乙發出了遲到通知-符合162條要件-162條生效-95條生效」95條生效之後,甲的「遲到的撤回」就無意義了,此時已經沒有可以阻卻契約生效的狀況,確定成立契約。
【ChevyM】評論
https://goo.gl/E9B92S 裡面陳廷大大的舉例很詳細!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所持古董花瓶一只50萬元名畫一幅10萬元」願一齊出售。試問?題目:乙致函甲表示願買後,得知於他處能以更便宜價格購得,故立即以限時書函撤銷原來那封信但卻遲到,則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解答:1.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視甲是否即發遲到之通知而定...按,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願出售古董花瓶與名畫,為要約乙致函甲表示願買,為承諾乙復以限時書函撤銷原來那封信 (撤回承諾) 但卻遲到,為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依民法163條準用第162條:「撤回承諾之通知,其到達在承諾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
【sabrina】評論
白話文的解釋....第95條第一項(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本條的意思是要撤回要約,其通知必需在要約達到之前或同時達到契約相對人,否則,要約已具有不可撤回性。要約形式拘束力若被排除,要約撤回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同時達到,否則,契約成立,更不得撤回。【註:要約生效後,在承諾期限內,要約人不得將要約撤回或變更,是為要約形式拘束力】再看第162條(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贏向未來】評論
請問a錯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