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澤】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六條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過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