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6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B)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C)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其審查結果之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D)機關辦理採購,其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新臺幣100萬元,如未另訂新契約者,免辦理決標公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Grace】評論
(A)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