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Fang Liang】評論
法規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n 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n 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n 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n 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n 銀行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