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ss10130】評論
(A)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6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每5年(B)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車輛無償撥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汰舊之器材及設備(D)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志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阿觀】評論
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A) 5-1(B) 18(C) 20(D)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