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評論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JollyHugo】評論
票據法第 138 條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提出止付或公示催告)、第一百三十條(提示期限)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期限過後仍得付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