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124】評論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5 條前條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 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 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 商品。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之黃金業務及銀行辦理與客戶間之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