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612637】評論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 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