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ca620422】評論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第五條規定小額採購可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按題意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若金額在未達公告金額1/10以上時可就個案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改採限制性招標,但若說明未達公告金額為小額採購(1/10以下時)時才可不經公告程序,但亦不需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