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第 106 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jllc1988】評論
分享一下自己的想法1 a的選項題目都告訴你"得",得就是可以陳述也可以不陳述,如果a是對的題目就會寫"應"2 b的選項萬一遇到相對人是啞巴你不能硬逼人家說話吧,3 d用常理推斷,什麼都不說和承認是兩回事所以結論看來c比較合理,當然大家還是要記法條比較好
【Inspiration】評論
(D)相對人拒絕陳述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Gwendolyn】評論
(A)行程法39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得陳述,也得拒絕)(B)相對人得以言詞代替陳述書(行程法106)(C)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行程法105)(D)相對人拒絕陳述視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程法105)行程法105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程法106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104條第1項第4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