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唐唐】評論
16 倘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給予消費者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 法律效力為何? (A)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定型化契約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C)契約無效 (D)契約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