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ia Chen】評論
就他人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 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2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