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圖,△ABC中,
【邱冠冠】評論
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Li】評論
主管機關應該是行政類的機關,例如縣市政府。
【Ya Ya Chou】評論
喔喔~瞭解!!
【火人】評論
法條中主管機關通常為行政機關 法院的話會寫:法院